東莞市長安電子商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東莞市長安電子商務協會;英文:Chang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縮寫:CAECA。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長安鎮內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志愿參加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企事業單位之間、企事業單位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以市場化的運作手段推動并引領長安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發展政策、地方法規及標準,并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幫助會員解決開展電子商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信息咨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廣泛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總結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五)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長安鎮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建立長安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積極推廣電子商務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子商務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研究推廣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新技術;
(七)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印刷電子商務專業培訓教程及書刊,聲像資料;
(九)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完成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托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十)為本協會會員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并認真填寫入會申請書;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合法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單位入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合法證件等復印件;
(二)個人入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及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牌,正式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活動,接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監督權;
(五)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逾期一個月不繳納會費或年度累計5次不參加協會全體性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本協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協會應屆及下屆的發展戰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本協會理事人數超過50人時,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其中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本協會秘書長為專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的撥款和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興辦實體的收益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標準及時間:
(一) 本協會實行統一標準收費為每家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每年1000元。
(二) 會員應在會員證到期前繳納會費,并對會員證進行年審。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2月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